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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游乐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的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3-10-18    点击量:    作者:zzjinma

在我国,大型游乐设备是被列入特种设备中的,由于其受欢迎程度广、体积庞大、安全技术标准高等等一系列原因,因此在对于游乐设备的安全监察方面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境外制造的儿童游乐设备在国内的销最增多了。按照国际惯例,对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的儿童游乐设备,必须明确中国境内注册的代理商,并由代理商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实行注册代理商制度,是为了明确承拘责任的主体,有利于安全监察工作的开展。代理商必须持接受委托代理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明材料,到所在地省级儿童游乐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对代理商在中国境内销售制造的儿童游乐设备,按型式试验许可方式进行,产品性能需满足我国有关儿童游乐设备法规、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合格后方可以正式销售。上述表明,境外企业及其产品在我国并不享有特权,我国对儿童游乐设备的安全监察要求是不分内外,一视同仁。
  使用维修说明书和有关图样等随机文件及监督检验证明。其中,监督检验证明是指对儿童游乐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监督检验后,对符合要求的产品出具的监督检验证书(此项丁作还末在全国全面展开该项工作由国家质最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同时,制造企业需提供必要的备品配件和专用工具。这些用来满足用户使用的需要,方便用户的日常维护保养,可实时地保持儿童游乐设备的运转安全性,减少儿童游乐设备在运营中发生事故的可能。
  对于无相应产品有效的制造许可即投入制造者,由儿童游乐设备安全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并处相应罚款3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出厂产品所附随机文件不全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相应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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